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載。附表編號三、四、七所示三罪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附表編號五所示罰金部分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七所示5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認附表所示各罪皆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復聲請就編號三、
四、七號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製造可發射│製造可發射│連續竊盜│行使偽造私│││子彈具有殺│子彈具有殺││文書│││傷力之改造│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玩具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5│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年2月│台幣6萬元│月│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20│刑法第216│││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條第1項│條│││第11條第1│第11條第1│││││項、第12條│項、第12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月6│90年1月6│89年11月24│89年10月20│││日│日│日下午3時│日│││││許、同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字第2094號│字第2094號│字第2149號│字第605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後││院│院│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易│90年度訴字││審││字第17號│字第17號│字第304號│第1252號││├────┼─────┼─────┼─────┼─────┤││判決日期│91年2月8│91年2月8│91年3月22│90年11月2││││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定││院│院│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易│90年度訴字││││字第17號│字第17號│字第304號│第1252號││├────┼─────┼─────┼─────┼─────┤││確定日期│91年3月21│91年3月21│91年3月22│91年7月1││││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第3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4款│項第4款│項第3款│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編號│五│六│七│├───────┼─────┼─────┼─────┤│罪名│賭博│施用第二級│竊盜││││毒品││├───────┼─────┼─────┼─────┤│宣告刑│新台幣9千│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元(即銀元│月│年│││3千元)│││├───────┼─────┼─────┼─────┤│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條│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0年9月初│91年6月2│91年2月26│││某日│日下午2時│日││││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署91年度毒│署92年度偵│││字第18237│偵字第1366│字第9394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1年度桃簡│91年度桃簡│92年度易字││審││字第42號│字第1352號│第992號││├────┼─────┼─────┼─────┤││判決日期│91年6月3│91年12月9│92年10月22││││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桃簡│91年度桃簡│92年度易字││││字第42號│字第1352號│第992號││├────┼─────┼─────┼─────┤││確定日期│92年2月6│92年2月24│93年1月15││││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陸│││肆仟伍佰元│月又拾伍日│月│││(即銀元壹│││││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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