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 劉永國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內關於「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補償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內關於「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補償決定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