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 訴訟代理人 廖清貴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中關於「104年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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