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債權人 彭偉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偉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部分之請求金額。
2.本票部分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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