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 張芝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