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石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宏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若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並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應陳報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款明細,查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為「 王素華 」、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故請釋明聲請人林石光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宏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