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籃培瑄 等人因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