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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