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1月16日,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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