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罪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四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煙毒等罪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煙毒等罪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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