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明人甲○○原名陳
乙○○○
丙○○上列聲明人等因背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八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乙○○○、丙○○因背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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