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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