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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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軒選任辯護人黃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75號、第1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軒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柏軒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經證人 魏麗莉徐淑媛 、A女、B女證述明確,再佐以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告等件,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毀損、性騷擾、強制猥褻等犯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於同日短時間內連續為上開犯行,且於訊問時供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知為何如此等語,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雖於嗣後審理時對於上開殺人未遂之犯行改行否認,然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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