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楷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玉蓁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秦慧君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