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10號聲請人 鄧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癸泉 │合作金庫商│00980-0│30,000元│99年7月10日│KM0000000│││││業銀行 鳳山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