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6號上訴人中央警察大學代表人 謝秀能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育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侯富元 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