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訓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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