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黃梅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