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黃梅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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