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
原 告 楊明勲
楊凱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
被 告 賴文正
賴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
4款、第5款之規定罪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受理繫屬中,有其等之前案通緝查
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
直接影響本件原告是否因而受有如其聲明所示損失之認定,
堪認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考量兩案調查證據之進
度,兼衡原告亦同意俟刑事訴訟終結,再續行本件民事訴訟
再續行本件民事訴訟,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