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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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DANGDAT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DANGDAT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DANGD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法院應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均係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然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之法益尚有不同,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2月16日111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9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5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8日(註1)113年9月19日(註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28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6號註1: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3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註2: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