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毒抗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抗字第474號抗告人即被告 卓奇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9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