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