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 蕭耀松
蕭献章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如謙 蕭如虎 蕭素芳 蕭合成 蕭閔鐘 王連崧 蕭輔俊 蕭輔鴻 蕭榕任 蕭榕樹 蕭榕良 蕭耀堂 蕭耀文 蕭萬恭 蕭萬禧 蕭萬調 蕭如信 蕭如墩 蕭家平 蕭瑋岷 蕭琮傑 蕭琮閔 蕭陳招 即 蕭木根 之繼承人
蕭秀盆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
蕭輔麟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
蕭輔祥 即蕭木根之繼承人
蕭輔毓 (即 蕭耀森 之承受訴訟人)
蕭輔哲 (即蕭耀森之承受訴訟人)
蕭輔洲 (即蕭耀森之承受訴訟人)
蕭淑娟 (即蕭耀森之承受訴訟人)
蕭心蕙 (即蕭耀森之承受訴訟人)
蕭謝白 (即 蕭萬卿 之承受訴訟人)
蕭素娥 (即蕭萬卿之承受訴訟人)
蕭素珠 (即蕭萬卿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石秀珍
謝美英
蕭珮如 蕭素君
蕭素珊 陳蕭麵 陳蕭合
龍蕭謹 鍾蕭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上訴人 蕭慶珍 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 律師
陳世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明上訴人蕭琮閔(原誤載為 蕭琮閩 )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99年10月26日死亡,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