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丁保平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4月2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1747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保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3月14日23時9分(移送書誤載為21分)
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經警方攔查後要求其配合實施酒測時,與員
警發生推擠並以「聽你在放屁」等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
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翻拍照片及影音逐字稿。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
送人於警詢時雖辯稱:伊只是想表達伊沒有違規,當時伊拿
手機蒐證,員警靠伊很近所以雙方會互相碰觸,且當時伊跟
警方說要至車上拿高血壓的藥,員警擋住伊去路、雙方有爭
執云云,惟依據現場蒐證光碟及翻拍照片、影音逐字稿等證
據(本院卷第41至45頁,第57至91頁),可見被移送人確有
於員警執行職務之現場,經員警詢問是否欲酒測時,不顧員
警制止仍欲離去,嗣與員警持續拉扯及推擠,且被移送人雖
稱要至車上拿藥云云,然其返回機車僅使用手機並未拿取任
何藥品(本院卷第87頁),又經員警告知其明顯有酒味時並
以「聽你在放屁」等語回應,顯然以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於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被移送人上開所辯,洵屬卸責之詞
,委不足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雖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
程度,仍已影響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實有不該,暨參以其
本件行為之情節、手段、危險、損害,及其職業為保全、教
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狀及智識程
度等一切情況,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