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瑞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泊鋐
劉豐吉 謝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