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0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關係人 江明璋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和發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江明璋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何和發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和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何和發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1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為馬來西亞華僑,被繼承人之配偶 李虹 為大陸地區人士,被繼承人除配偶李虹外,在臺灣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親屬會議未於1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聲請人為行使其債權,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何和發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除大陸籍配偶 李紅 外,其他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發函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查閱無誤,有臺中市西區西區戶政事務所104年5月15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江明璋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4年9月17日中市地公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江明璋為執業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江明璋地政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