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且為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犯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86頁),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