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興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興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興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李興楷於民國105年6月2日7時50分許起,陸續以下車持工程用電線揮舞並追趕告訴人 蘇政軒 ,同時口出恫嚇言詞,繼而返回車上再駕車逼近告訴人,以此等方式恐嚇告訴人,顯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侵害同一人之法益,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㈢、爰審酌被告因見其父駕駛車輛未禮停正欲穿越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而遭告訴人拍打車輛後車廂鈑金示警,不思理性處理,竟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內心畏怖,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對於社會治安影響亦鉅,實屬不該,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品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9446號被告李興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村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興楷曾因行車糾紛與人互毆,為慣以暴力發洩情緒之人。李興楷為立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村路000號1樓,下稱立睛公司)員工,於105年6月2日上午7時45分許,搭乘其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與成功八路口,欲右轉成功八路時,未停讓正欲穿越該路段行人穿越道之行人蘇政軒,蘇政軒旋徒手拍打該車後行李廂鈑金以示不滿。李興楷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當日抵達立睛公司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成功八路某工地後,改駕駛立睛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尋覓蘇政軒行蹤,於同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辦公室東側人行道上,見蘇政軒仍在路跑,隨即駕車尾隨且沿路對蘇政軒大聲咆哮,不斷質問前揭拍車之事,並將車輛停放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新竹地檢署正門口前,再持工程用電線(直徑約10元硬幣大小、長度約60公分之)下車,以揮舞該電線之方式,向蘇政軒恫嚇稱:「不要跑!」等語,蘇政軒隨即逃往新竹地檢署民眾停車場,李興楷見狀旋返回車上,再駕車追趕蘇政軒,並在該民眾停車場出入口前,以駕車逼近之方式恫嚇蘇政軒,致蘇政軒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及身體之安全。
二、案經蘇政軒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並認罪。
(二)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指述。
(三)證人即本署法警 黃朝慶 於本署偵查中證述。
(四)本署及路口監視器影片、翻拍照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告訴意旨另認當時被告駕車欲撞擊告訴人未遂,涉有傷害未遂罪嫌,然刑法並無傷害未遂罪嫌,此部分行為不罰。惟此部分與上開恐嚇行為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檢察官洪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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