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8號聲請人 羅淑娟
李易修
李佳徽
劉睿玴
李宜亭
李奎德
李奎樟
李佳誼
李佳憶
李玉好
李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李晉寬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蔡飛龍 地政士(地址:嘉義縣○○鄉○○村○○000號)為被繼承人李晉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4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晉寬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晉寬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晉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李晉寬於109年4月18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父親 李棟 於108年3月18日死亡,遺留不動產,今聲請人辦理該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為此被繼承人於其父所遺財產尚有繼承權,爰依法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查詢拋棄繼承函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繼字第66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三、經查,受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出具願意擔任之同意書,故本院認選任蔡飛龍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