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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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延生
吳峯松 吳金佃 吳金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O拿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O拿之繼承人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吳O拿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