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7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
萬壹仟零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
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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