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 孫顯坤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青涼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八日,算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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