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2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2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六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三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一再述說其在前程序起訴狀所述原處分內容核計錯誤,復查不實,其自始即以雙親為法定扶養眷屬,而對於原判決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何款再審事由及證據以及遵守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則均未提及,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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