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更犯恐嚇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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