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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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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