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八六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十三萬九千七百零三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為圖脫卸其民事責任,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與被告乙○○共謀設定虛偽借貸金五百萬元之假債權,以圖脫免原告之請求,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已害及原告右開債權圓滿保全及行使。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一案,其涉嫌詐欺部份,業經刑事裁定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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