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二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詐欺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