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六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十二時五十三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南市○○路,在劃有機車停車位路段違規停車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經當時值勤之警員 王幸強 到庭具結證述無訛,王警員與異議人素無嫌隙,當無設詞誣攀之理。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之非行,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因依首揭法條規定,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六百元,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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