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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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
7月8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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