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原告與被告中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原告聲請狀狀尾僅以打字之方式記載具狀人為原告,併列代理人「 連名慧 」,然僅蓋「連名慧」之印章,又未提出聲請人委任「連名慧」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以「連名慧」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於聲請狀上蓋印聲請人之印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或簽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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