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選任辯護人陸炎榮律師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太正
法官顧正德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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