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蔡鎮隆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 律師
蔡明熙 律師被告甲○○30歲民
戊○○30歲民己○○29歲民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丁○○、甲○○、戊○○、己○○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壹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丁○○、甲○○、戊○○、己○○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罪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又被告甲○○、戊○○、己○○三人係自大陸偷渡來台之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被告五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五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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