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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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 蔡智慧 上聲請人因智駿國際光電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智駿國際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未能如期於清算截止日103年11月30日之期限前編妥,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