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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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199號債權人 王春花 即六德環保清理事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公司所在地址為
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