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一號、第一六四一號)及移決如左:
主文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丁○○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九十一年間二度接受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獲釋放。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機車。其於竊得附表編號一之機車後,隨即於同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騎駛該機車尋找搶奪對象,嗣於該日十九時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
○○○巷口彰化百貨行旁,發現被害人甲○○將皮包拿在右手,徒步行走於路邊,認有機可乘,即驅車靠近,並伸出左手搶奪被害人甲○○之皮包(內有身分證一張、手機一支、信用卡四張、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元、提款卡、駕照等物件),被害人甲○○在與被告相互拉扯之過程中倒地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待被告搶奪皮包得手後,即加速逃逸,並於同日二十時許,持上述搶得之手機一支,前往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上易中古手機買賣行」,變賣得款一千五百元,以供己花用。隨後被告即將該機車棄置於彰化縣彰化市○○街附近。另被告陸續竊取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號之機車後,均供己使用。嗣其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十六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延平公園前,正準備騎駛其已竊得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車號0000000號之機車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機車所使用之鑰匙一支,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被害人庚○○、甲○○、戊○○、 林育絜 、己○○、乙○○之警詢筆錄。
(三)上易中古手機行手機讓渡切結書。
(四)被害人戊○○、己○○、乙○○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附表所示車輛之失竊及車籍資料查詢表。
(六)查證照片十六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九十三年二月十四│彰化縣彰化市自強│被告獨自一人以自備之鑰│庚○○│車號000000││一│十六時許│南路二二巷八四號│匙(扣案)啟動電門後,││七號重型機車一部││││「金馬大鎮第三期│竊取機車一部得手。││(已尋獲),車內││││」之騎樓。│││有硬幣約一千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彰化縣大村鄉福興│同右。│戊○○│車號000000││二│七日十二時前某時│村山腳路一二二號│││三號重型機車一部│││││││(已尋獲)。│├──┼────────┼────────┼───────────┼────┼────────┤││九十三年七月三十│彰化縣彰化市三民│同右。│丙○○│車號000000││三│日七時十分前某時│路二八○號(全家│││一號重型機車(已││││便利商店前)│││尋獲)。│├──┼────────┼────────┼───────────┼────┼────────┤││九十三年七月三十│彰化縣埔心鄉中山│同右。│己○○│車號000000││四│一日十五時許│路三一九號前│││九號重型機車一部│││││││(已尋獲)。│├──┼────────┼────────┼───────────┼────┼────────┤││九十三年七月三十│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同右│乙○○│車號000000││五│一日十七時許│村中正路二段八○│││五號重型機車一部││││號前│││(已尋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