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98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11月2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5月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谷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6年12月1日就任為谷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