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高藝芠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不當得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雄
補字第200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10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清不
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
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
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