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5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告 楊英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民國11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