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 陳崑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本院查核台端所提出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尚無法查知個人戶籍資料,故請提出相對人陳崑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