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債務人 曾青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